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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电气: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15 18:43:46    浏览量:

  

科林电气: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主体为海信网能,要约收购的目的是基于海信集团发展战略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海信网能持有上市公司33,921,168股股份(其中11,592,410股尚未完成过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4%。并持有李砚如、屈国旺委托的21,733,26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57%。海信网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51%的表决权。

  3、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海信网能以外科林电气全体股东的非限售流通股发出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5,418,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要约收购的价格为33.0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科林电气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34,291,215股(占科林电气股份总数的15.10%)。若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4、本次要约收购为部分要约收购,不以终止科林电气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比例不低于25%,科林电气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5、收购人已将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金额20%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账户。

  6、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此外,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可能导致要约收购失败。综合上述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收购人股东大会已于2024年5月12日审议通过本次要约收购事项,收购人已完成内部审议决策相关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10日下发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4〕239号),决定对本次收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基于海信集团发展战略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除本次要约收购之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后续增持计划。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科林电气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除海信网能以外科林电气全体股东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股) 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科林电气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34,291,215股(占科林电气股份总数的15.10%)。若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要约收购期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低于34,291,215股(占科林电气股份总数的15.10%)且不高于45,418,828股(占科林电气股份总数的20.00%),则收购人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45,418,828股(占科林电气股份总数的20.00%),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45,418,828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科林电气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27.48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科林电气股票最高价格为29.80元/股。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33.00元/股,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亦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

  基于要约价格为 33.00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1,498,821,324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将不低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20%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完成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2年修订)》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为海信网能向除海信网能外科林电气的其他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科林电气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科林电气的股权分布将仍然具备《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19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20

  本报告书摘要、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科林电气除收购人外其他所有持有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已于2024年5月11日决议同意实施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至160,884.5713万元,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海丰航运有限公司 青岛员利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 青岛恒信创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岗位激励股东合计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员利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67人)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物业管理;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海信网能外,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1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0,540.1055万元 30.07% 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2 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 47,100万元 100% 移动通信类产品研发、制造、销售、服务

  3 青岛智动精工电子有限公司 1,050万元 100% 通信、电子与家用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

  4 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67,479万元 93.33% 空调等家用电器类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与服务。

  5 青岛海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000万元 75%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的研发、生产、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

  6 海信(香港)有限公司 100万港元 100% 各种商品、货物的批发、零售、进出口

  7 青岛海信金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7,000万元 92.15% 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8 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2,400万元 70% 国内、国际贸易业务

  9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万元 67.22% 智能交通设计、软硬件开发、工程

  10 青岛赛维电子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63.60% 家用电器的安装、维修等

  11 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万元 83.17% 房地产开发

  13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30,000万元 73.08% 对成员单位提供财务与金融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海信网能持有上市公司33,921,168股股份(其中11,592,410股尚未完成过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4%。并持有李砚如、屈国旺委托的21,733,26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57%。海信网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51%的表决权。

  海信网能主要从事工业温控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主要包括数据中心、通信站点、储能系统、易燃易爆环境等温控产品及温控整体解决方案,此外公司还有模块化数据中心产品、不间断电源(UPS)、储能设备等衍生产品线。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如下:

  1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60.SH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持有海信视像30.07%的A股股份。 海信视像作为一家多场景系统显示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显示及上下游产业链 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

  2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控股公司通过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海信家电37.23%的A股股份;通过海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海信家电8.97%的H股股份。 海信家电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冰箱、家用空调、中央空调、冷柜、洗衣机、厨房电器等电器产品以及汽车空调压缩机、汽车空调系统等汽车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

  3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300102.SZ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海信视像持有乾照光电24.24%的A股股份。 乾照光电主要生产全色系超高亮度LED外延片及芯片、高性能砷化镓太阳能电池、LED照明产品,并提供节能照明应用解决方案。

  4 三电株式会社 6444.T(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三电株式会社74.88%的股份。 三电株式会社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空调压缩机、汽车空调系统等汽车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1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30,000.00 73.08% 对成员单位提供财务与金融服务

  基于海信集团发展战略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公司积极把握新能源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要约收购之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后续增持计划。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科林电气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股东大会已于2024年5月12日审议通过本次要约收购事项,收购人已完成内部审议决策相关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10日下发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4〕239号),决定对本次收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2023年9月11日任期届满需要重新选举。收购人在本次要约完成后,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若收购人后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目前阶段所能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金杜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收购人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未采取或者计划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科林电气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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